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一)
 

    一、集团公司实施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在职员工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每年核定一次工资基数,整个医保年度缴费额不变。员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员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员工年工资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0%~300%的,按实际标准缴纳。
    三、本年度参加工作的员工或调入本单位的员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达不到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60%缴纳。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通过医疗保险机构以全市团体的方式加入商业保险,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商业保险80元。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男35岁及以下,女30岁及以下,可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办理手续;男35岁以上,女30岁以上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2001年8月开始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医疗保险金。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最低缴费年限男员工累计满25年,女员工累计满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记帐,以在职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收入为基数,单位按其6%、个人按其2%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员工按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4.5%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八、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九、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员工本人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于年初或参保当月一次性核定,按月记入。由本人持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记帐结算,不足部分由本人负担。
    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卡若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待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属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员工死亡时,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支付给合法继承人或受益人。
    十一、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范围包括: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反复发作的慢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十二、在我市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8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380~40000元)的费用,在职员工本人负担12%,退休员工本人负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不含4万元)部分通过商业补充保险解决,其办法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商保公司赔付医疗费用的90%,个人负担10%;参保人员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商保公司赔付医疗费的85%,个人负担1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额为18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商业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十三、参加医疗保险的员工在一、二类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在职员工为94%,退休人员为96%。
    十四、经批准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因工出差,因故在外地公立医疗紧急抢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地(市)级医疗增加2%,省级医疗增加4%,省外医疗增加6%。
    十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转院的,先到定点医院医保科申请转院,再到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十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打架、自杀自残、吸毒、性病、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


    一、意外伤害是指除第三者赔偿和工伤范畴外,有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引发成因,而使参保人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道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于住院3日内由患者家属持参保人员医保卡和医院初步认定意外伤害范围的结论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不得使用IC卡结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出院后15日内,将《意外伤害人员住院登记表》、住院医疗费单据及相关材料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意外伤害调查情况确认后,于次月予以报销。不属于或不能确定属于意外伤害的,以书面形势通知本人并退还有关资料。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在我市。
    四、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本人或陪护人员必须向经治医师如实陈述意外伤害经过,经治医师应如实填写《意外伤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