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生育保险知识
 

    第一条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每月按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员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员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员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条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生育员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五条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生育员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员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奖励女员工产假3个月。
    第六条女员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员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员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医疗保险中心计发。
    第七条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员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婴儿出生(死亡)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六、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4个月以下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第八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员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按照生育保险登记卡对本人进行核实,无误后及时收治其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
    一、女员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员工个人负担。
    二、员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一致(现暂执行市内、郑州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分别为6元、9元、1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三、员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员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女员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符合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员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五、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
    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七、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八、员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九、员工因特殊原因在市外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十、员工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上年度参保员工在市外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员工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员工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中心每两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在境外、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员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4个月内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本人身份证、出院证、医嘱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等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超过4个月者,应说明正当理由,经医疗保险中心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我市的定点医院为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十四条已怀孕者,须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去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准生证原件(准生证中女方单位要写明是登电集团)、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公司计生办证明(属政策内生育);
    5.女员工本人1寸彩色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