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金也叫社会统筹金,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企业根据员工上年度年工资总额,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工资台帐,经本人签字,企业审核后报劳动部门备案,作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2、目前我市执行养老保险金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按20%、个人按8%缴纳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缴费基数执行时间是每年的七月至下一年的六月为一个周期。
    5、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2、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四、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补贴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八、过渡性补贴月标准应当结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退休时按转入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但从本市各县(市)转入市区内不满5年退休的,按照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九、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另发给1个月生活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伤病等原因退职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
    十一、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