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受意外伤害就医知识
 

    一、意外伤害,是指除第三者赔偿和工伤范畴外,由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引发成因,而使参保人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于住院3日内由患者家属持参保人员医保卡和医院初步认定意外伤害范围的结论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三、受伤害的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不得使用IC卡结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四、治疗终结出院15日内,将《意外伤害人员住院登记表》、住院医疗费单据及相关材料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意外伤害调查情况确认后,于次月予以报销。不属于或不能确定属于意外伤害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退还有关资料。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驻外地的在职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在我市备案的异地定点医院就医;急诊住院的,应选择当地市(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到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员住院3日内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六、参保人员因受意外伤害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本人或陪护人员必须向经主治医师如实陈述意外伤害经过,经主治医师应如实填写《意外伤害人员住院登记表》,做好询问记录,由本人或陪护人签字认可,经本院医保科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由患者家属在住院3日内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七、由于备案延迟致使劳动保障部门增加的调查、勘查等费用由参保人员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拒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八、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九、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就医管理、报销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造成的伤害;
    2、参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3、参保人从事潜水、跳水、攀岩、探险、特技、赛马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造成的伤害;
    4、参保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的治疗费;
    5、涉及第三者民事赔偿的意外伤害;
    6、暴乱或武装叛乱造成的伤害;
    7、核爆炸、核辐射或污染造成的伤害。